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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4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兹平与友联(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立滨、刘月柱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兹平,友联(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立滨,刘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42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兹平,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庆华、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友联(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1号D商场312A单元。法定代表人朱立滨,经理。被执行人朱立滨,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月柱,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兹平与被执行人友联(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立滨、刘月柱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厦民终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友联(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10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立斌、刘月桂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朱立斌40万元,刘月桂3**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立斌名下位于厦门市厦禾路265号24C单元房产和被执行人刘月桂名下位于厦禾路215号24F单元房产,已冻结三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9919.22元。现查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