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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良、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委托代理人王红良。被告周国良。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良、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浙江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长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