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冶某某、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冶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某某,女,回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女,回族,现年64岁,不识字,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冶某某、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马海燕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