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郭秀英与王海秦、王露、王燕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监字第000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193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雷顺勇,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深圳金湾投资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路支行职员。原审原告郭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4日,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遗嘱为无效遗嘱,且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申请:依法撤销(2010)碑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定期限内提出。原审判决于2010年5月10日宣判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与同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生效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原告应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原告郭某某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家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