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霍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明星、郝新奇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郝新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霍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星,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白龙镇陈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新奇,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白龙镇陈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星、郝新奇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玲玲、许慧银、李阳,被告人张明星、郝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明星伙同郝新奇、杨明清(已死亡)、李永志(另案起诉)、王一统(已死亡)窜至霍州发电厂内,在工业废水配电室、厂区铁路中段轨道衡操作室、综合办公信息室盗窃美的72型柜机空调一台,海尔挂机空调四台。被告人张明星将盗窃的这五台空调分别卖给XX、张文斌、王永旺、杨根深,共获利3800元。经鉴定,被盗五台空调价值15411元。现赃款全部追归失主。被告人张明星于2013年8月8日到霍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杨根深、杨林海、王永旺、张龙龙、XX、张文斌、郑军华、张元汝、温清爱询问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霍州市公安局两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星伙同郝新奇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明星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新奇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明星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告人郝新奇能主动接受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人郝新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银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