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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曾文与张强、张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张强,张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曾文。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雪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乌中民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强、张雪荣的存款、收入1667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强、张雪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