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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陆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被执行人陆顿,男,1980年9月15日生,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路六巷22号。本院作出(2014)右民督字字第6号支付令,现因被执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顿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拉友分理处帐号6228482841266532311号的存款56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