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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滁州中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中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中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国平,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奇龙,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滁州中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4万元(截止2013年12月6日,实际冻结98151.4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烘道机2台(编号:925000017-001、925000017-002)、大型丝印机1台(编号:925000016-001)、大型印刷机1台(编号:925000016-002)、铲车1辆(编号:931000001)、清洗机1台(编号:925000019)、喷涂机1台(编号:925000018)、蒙砂线1套(编号:RK-MS-1850)、配电房电力工程1套。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万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烘道机2台(编号:925000017-001、925000017-002)、大型丝印机1台(编号:925000016-001)、大型印刷机1台(编号:925000016-002)、铲车1辆(编号:931000001)、清洗机1台(编号:925000019)、喷涂机1台(编号:925000018)、蒙砂线1套(编号:RK-MS-1850)、配电房电力工程1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茆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