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管广生与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广生,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管广生,男,46岁。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成松,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广生与被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广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广生撤回对被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管广生负担。审判员 袁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瑞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