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霍某某等诉霍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原告霍某某,女,汉族。原告霍某某,女,汉族。原告霍某某,女,汉族。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汉族。原告霍某某,女,汉族。被告霍某某,男,汉族。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诉被告霍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炎锋于2013年12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兄弟姐妹,父亲霍某于2001年去世,母亲刘某于2008年5月去世,刘某生前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果房经济社)持有12股实物股、2股现金股。现果房经济社暂扣刘某在朝安禄98号、综合楼A座地块的一、二期卖地款124834.56元及朝东乡下拨款3703.30元、中秋节慰问款1200元,合共129737.86元。另外,刘某名下账号为8001000019964XXXX的银行存款88986.50元。因原、被告对上述遗产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共同继承刘某持有的果房经济社的12股实物股和2股现金股,即每人继承2股实物股、1/3股现金股;二、原、被告共同继承刘某的分红129737.86元,即每人继承21622.97元,由果房经济合作社向五原告各支付21622.97元;三、原、被告共同继承刘某的存款88986.50元,即每人继承14831.08元,由保管人霍彩珠向其他原告及被告各支付14831.08元;四、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诉讼中,五原告将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的存款金额变更为89073.10元。被告霍铁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于1924年12月15日出生,于2008年5月21日去世,刘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刘某的配偶霍某于2001年死亡。刘某与霍某共生育6名子女,分别为: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刘某生前没有收养子女。另查明,刘某生前持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实物股12股、现金股2股。该经济社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现暂扣已故股民刘某2013年朝安路98号和综合楼B座第一期土地补偿款62417.28元;第二期土地补偿款62417.28元;朝东经联社下拨分配3703.32元,中秋节日慰问1200元;全部合计金额为129737.88元,特此证明。”诉讼中,原告霍彩珠向法庭出示刘某名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东分社账号为8001000019964XXXX的存折,据存折记录反映至2013年12月21日上述账户的余额为89073.10元。该存折现由原告霍某某保管。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五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东分社户名刘某的存折、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民委员会证明、佛山市殡仪馆火化证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证明及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刘某去世。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均为刘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关于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各继承人均等继承,即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各继承六分之一。即刘某生前持有果房经济社实物股12股分别由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各继承2股;刘某生前持有果房经济社现金股2股分别由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各继承1/3股;果房经济社暂扣的属刘某所有的土地补偿款、朝东经联社下拨分配款及中秋节日慰问金合共129737.88元分别由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各继承21622.98元;刘某名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东分社账号为80010000199649410的账户存款89073.10元分别由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各继承14845.51元。因原告霍某某在起诉状中确认其系存款的保管人,因此应由其向其余四原告及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刘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实物股12股分别由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及被告霍某某各继承2股,刘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现金股2股分别由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及被告霍某某各继承1/3股;二、被继承人刘某遗留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土地补偿款、朝东经联社下拨分配款及中秋节日慰问金合共129737.88元分别由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及被告霍某某各继承21622.98元;三、被继承人刘某名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东分社账号为8001000019964XXXX的账户存款89073.10元分别由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及被告霍某某各继承14845.51元,由原告霍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和被告霍某某各支付14845.5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11.35元,由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及被告霍某某各负担135.22元。案件受理费五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霍某某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