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梁福全与孔繁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全,孔繁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梁福全(系高要市南岸福全饲料购销部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彭继海,广东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嵘,男,汉族,住高要市。原告梁福全诉被告孔繁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福全的委托代理人彭继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繁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福全诉称:被告因养殖经营向原告购买饲料,截止至2013年1月10日共欠原告货款462961元。2013年1月14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并约定原告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付款,尚欠原告货款462961元。另外,原告委托律师需要支付律师费30148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6296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律师费3014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梁福全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各1份;2、《购买饲料欠款及还款计划合同书》1份;3、《委托代理合同》1份。被告孔繁嵘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饲料买卖关系。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买饲料欠款及还款计划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截至2013年1月14日累计欠原告饲料款462961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2013年6月30日前还款462961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如果不能按计划期限还款的,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遂于2013年7月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因本案纠纷而聘请了广东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向广东继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0148元。上述事实,原告表示真实,被告孔繁嵘不答辩、不到庭质证,应视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所举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孔繁嵘拖欠原告货款462961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购买饲料欠款及还款计划合同书》的约定支付货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理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购买饲料欠款及还款计划合同书》还约定了被告如果不能按计划期限还款的,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此约定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予确认。而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30148元,该费用的收取数额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许可范围内,故对原告这一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对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违约所致,被告对本案纠纷应负全责。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繁嵘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福全支付货款462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孔繁嵘应向原告梁福全支付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30148元。该款与判决第一项欠款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7元,由被告孔繁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 洪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赖小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