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跃进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巫某某,巫某,张某,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巫某某申请执行人巫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跃进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跃进村四组)。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跃进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拒不履行多件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已决定对其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