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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东洋与滕步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洋,滕步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刘东洋。被告滕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洋与被告滕步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滕步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应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3月9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居住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杨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