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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街133号某大厦11层。负责人张某某甲,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8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2298元。审判员 张 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