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7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罗学知与王遂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知,王遂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305号原告罗学知。被告王遂寨。原告罗学知诉被告王遂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原告给被告打工,所欠900元工资,至今未付,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9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资料,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学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