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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雷光明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6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光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雷光明,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雷光明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