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绪诉被告涂明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涂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曦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