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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绪诉被告涂明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涂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曦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