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利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苏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利,男,2012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12年4月12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服刑于辽宁省盘锦市监狱。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解回,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利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金利在任沈阳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心拆迁部部长期间,被抽调至沈阳市三环路四环路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验工计价组工作。被告人王金利于2011年8、9月间,在对四环路沈阳市苏家屯段沙河街道吴家屯村部分自来水管线拆迁验工计价工作中,未按规定到现场调查了解自来水管线拆迁补偿量,依据严重失实的设计图纸核定拆迁补偿量,并在四环建设用地青苗及动迁建筑物补偿清册上签字确认。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局依据经被告人王金利等人审核确认的拆迁补偿管线长度16841米、补偿金额136.4835万元的补偿清册与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给付补偿款。经专业工程造价部门审定,该自来水管线工程长度为757米,价值15.7069万元。被告人王金利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国家造成120.7766万元经济损失。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挽回经济损失1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李XX、杜XX、张XX、周X等人证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补偿清册,动迁补偿协议,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利作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利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与前罪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利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智博审 判 员 常景宁人民陪审员 代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