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香琳诉被告史萍、雷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琳,史萍,雷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04-1号原告李香琳。被告史萍。被告雷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琳诉被告史萍、雷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史萍、雷蕾在枣阳市大北街五号一套单元房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香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史萍、雷蕾在枣阳市大北街五号一套单元房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为李香琳提供担保的杨春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SY**小轿车处分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