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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自2013年12月16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