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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丽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63号罪犯杨丽雷。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266号、(2009)石刑初字第16号、(2009)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杨丽雷及同案被告人范龙刚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雷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