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国峰与安武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峰,安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5号申请人陆国峰,男,汉族。申请人安武松,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陆国峰、安武松关于申请确认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达成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小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国峰、安武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经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武松的损失有医疗费473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80.7元、误工费双方约定1964.9元、摩托车损失835元,共计7966.88元;二、按照事故责任陆国峰包括强制险部分一次性赔偿安武松各项损失7966.88元,陆国峰的车辆损失由其自己承担;三、履行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履行完毕,履行后各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