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谢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小美,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2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辩护人李小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沙溪镇康乐路岗背市场,与被害人赖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赖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8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谢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赖某甲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谢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甲接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2013年8月5日被告人谢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被害人赖某甲的父亲赖某乙、母亲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同年12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某甲除已经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外,再于2013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赖某乙50000元,双方就此了结本案。此后原告李某某、赖某乙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被告谢某甲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二、被告谢某甲在上述第一条款约定的支付日期内,未能如约支付赔偿款,原告李某某、赖某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0000元的赔偿款。事后,被告人谢某甲已全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的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广东省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溪大队出具的山公交认字(2013)第B003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赖某甲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谢某甲的身份材料,调解笔录、赔偿凭证,证人谢某乙、莫某某、欧某某、付某某、赖某乙、赖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本院(2013)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谢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请求对被告人谢某甲适用缓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洁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