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影诉被告刘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影,刘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徐影,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刘学,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影与被告刘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影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