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黄伟芳与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芳,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961号原告黄伟芳,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况昊,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五一路47号。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齐安,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芳与力王公司、范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伟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黄伟芳负担。审判员 夏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