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湖与被执行人严典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湖,严典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湖,女,1964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严典剑,男,1986年8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刘金湖与被执行人严典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典剑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除本院在审理中已对南京市栖霞区某某门某某郡XX幢XXX室房屋进行预查封(至今未办理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栖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王明宝执 行 员 胡伙金执 行 员 雷家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