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彦飞与孙树梅、曹春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飞,孙树梅,曹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李彦飞。被告孙树梅。被告曹春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飞与被告孙树梅、曹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