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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2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美怡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杰、狄新华,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顾建友近亲属亢洁及委托代理人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狄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行驶至G15高速公路南京往上海方向1229km处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追尾撞击同方向诸允周驾驶的苏E×××××苏E×××××挂重型半挂车,车辆发生侧翻,致两车受损、乘坐在轿车副驾驶位子上的被害人顾建友当场死亡。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诸允周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是,认定被害人顾建友当场死亡的依据不足;被告人宋某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宋某系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行驶至G15高速公路南京往上海方向1229昆明处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追尾撞击同方向诸允周驾驶的苏E×××××苏E×××××挂重型半挂车,车辆发生侧翻,致两车受损及乘坐在轿车副驾驶位子上的被害人顾建友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顾建友系在美怡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出差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美怡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被害人顾建友父母损失人民币30万元,在审理中,美怡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共计120万元,除预付被害人顾建友父母损失人民币30万元外,又支付人民币90万元,该款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并有记录在卷。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宋某准驾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3、证人诸允周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3日13时50分许,其驾驶苏E×××××苏E×××××挂重型半挂车,由南京往上海方向行驶至沙溪服务区附近时,突然听到“砰”一声响声,其从反光镜看到一辆小轿车撞到其车的尾部,其立即靠边停车,下车后,其看到轿车已侧翻在路中,轿车驾驶员从车子里爬了出来,轿车副驾位子上还卡着一个人,其马上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处警。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事故造成被害人顾建友因颅脑损伤而死亡。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至现场处警,被告人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情况。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对被告人宋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宋某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邢彩珍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