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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三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伊川县公安局诉张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公安局,张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三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伊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委托代理人:王素娟,该单位交警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公安局诉被告张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公安局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公安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公安局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伊川县公安局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