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刘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地址:汨罗市城关镇屈原路46号。被告刘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彭某,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