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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限刚与曹春华、霸州市京文强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限刚,曹春华,霸州市京文强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京文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吴限刚。被执行人曹春华。被执行人霸州市京文强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牛业庄村南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月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京文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爱民东道306号。法定代表人王月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廊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万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