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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武,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执行员  胡庆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