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方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方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方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通港路11号115室。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银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方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中物资贸易公司)诉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机械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银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