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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六一与汪炎、第三人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六一,汪炎,汪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江六一,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被告汪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第三人汪明,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六一诉被告汪炎、第三人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六一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炎在朱灵敏处的合同转让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江六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炎在朱灵敏处的合同转让款1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力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