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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商初字第0005号-2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钟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005号-2原告江阴钟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定路65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9930942-2。法定代表人顾方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若岚、严佳,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解放桥。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钟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钟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冰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