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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43号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昆,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金额为46万元,出票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票据号码为XXX87,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卫星审 判 员  邓小燕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