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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与赖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赖爱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叶居易。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爱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原告丽水市宝利丰皮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羡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