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平法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涂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湘平法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余春林,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吸毒且屡教不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3月16日双方生育共同之子,取名吴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8月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现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