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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木文、林春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木文;林春金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龙新执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木文,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林春金,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以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于1995年6月结婚,于1996年4月30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的情形,于2013年2月17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0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征收社会抚养费73000元,限于2013年8月14日前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0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送达后,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6日催告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缴纳社会抚养费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0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0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06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3000元,已缴纳300元,还应缴纳72700元。 三、被执行人陈木文、林春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泓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