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14关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决定逮捕,同年11月6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关xx承租大庆炼化公司门前一处平房作为赌博窝点开设赌场,并设置“大鱼获”、“龙虎斗”赌博机,雇佣赵xx、赵x和陈x等人为来赌博的人提供服务。其中,“大鱼获”赌博机最多由8人玩,玩家在关xx处买分,规定100元买20000分,由服务生在机器上上分,玩家在机器上用虚拟的网抓获代表不同分数的鱼而获得相应的分数,玩家不赌要走时按照20000元与整倍数退钱,每20000分给退100元钱,零分不退。“龙虎斗”赌博机最多8人玩,用两张扑克牌比大小,先由玩家押分,100元上100分,如果“龙面”牌大押100返195元,关xx抽5%的红,“虎面”牌大押100返200,玩家不赌离开时按照100分的整数倍退钱,每100分退100元钱,零分不退。关xx每天给赵振生8000—10000元底子钱,让赵振和陈阳把给客人上分收上来的钱统一交给赵振生管理记账。2013年3月14日,大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发现该处违法赌博窝点,遂进行查处,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700元,赌博机两台及记账单40张。经对记账单进行核算,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关xx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23450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关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有立案决定书、发案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赵xx记录的账本一份,证实2012年12月28日到2013年3月12日期间赌资数额总计398250元,其中赢钱260850元,输钱137400元,纯盈利123450元。3、证人赵xx、赵x、陈x、郑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关xx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犯罪事实。4、证人郭xx、乔xx、张xx、徐xx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关xx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的事实。5、被告人关xx的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与他人进行赌博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关xx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审 判 员 徐桂萍人民陪审员 曾赛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