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6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显华与张显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华,张显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614号原告张显华,男,195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原告之子),1981年1月2日出生。被告张显平,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张显华与被告张显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怀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张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东西邻居,我居西。2013年11月25日,被告将石块等杂物堆放在我家大门外,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通行,此事经过双方亲属调解,被告将石块等杂物装车,车辆仍然停放在我的大门东侧,给我的生活带来不便,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堆放在我家门口的车辆和石块移走。被告辩称:原告门前的过道是我父亲留给我的,2013年11月27日,原告将我的车砸坏了,现在车辆不能移动,只有原告将垒建在两家过道中建的砖墙拆除,我才同意将车辆和石块移走。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显华与被告张显平系兄弟关系,两家互为邻居,张显华居西,张显平居东。张显华门前原有宽约3米的过道可供东西方向通行。2013年农历十月初,被告在该过道东侧两家中间位置安装了大门,大门安装后原告即无法再向东通行。此事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即在被告安装的大门西侧过道内垒建了一道砖墙。至此,被告也无法再向西通行。2013年11月25日,被告用手扶拖拉机装载水泥石块倾倒于原告门口,导致原告出行困难,后经调解,被告将水泥石块装至车上,但车辆仍然停放于原告大门东侧的过道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出门向南有过道可供通行,过道窄处宽约2.4米,被告停放于原告门口的车辆宽约1.6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等问题,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将车辆长期停放于原告门前的过道内,影响了原告对过道的使用,原告请求被告移除车辆及石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出门向南的过道太窄,从而无法供车辆正常通行,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显平立即移除其停放在原告张显华门前过道内的车辆及石块。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显平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