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冯冬、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芹,冯冬,马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26号原告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冯冬,男,1979年12月出生,回族,住陵县城区。被告马晶,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芹与被告冯冬、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芹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冯冬、马晶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