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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姜xx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xx,男,2013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永强和检察员王景华、被告人姜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姜xx来到城固县西环三路火车站附近,因手头无钱花,遂产生抢劫之邪念。后发现城固县妇幼保健所女职工李xx独自挎一提包沿108国道由东向西步行,被告人姜xx尾随。当李xx行至108国道通往东寨村七组的小路上时,姜xx假借问路之际,用胳膊卡住李xx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地,强行抢走其内装有现金1290元、索尼牌照相机1部和银行卡1张的提包,后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巡逻民警在“延长加油站”附近将姜xx抓获,被抢全部财物均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索尼牌照相机价值1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丽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