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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代守福与刘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守福,刘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代守福,男,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永丰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丽芳,女,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永丰乡。被告:刘洪兵,男,四川夹江县人,住夹江县甘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守福与被告刘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守福于2013年12月25日以被告刘洪兵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其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守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代守福负担。审判员  张南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文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