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熊永忠与陈文珍、张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忠,陈文珍,张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熊永忠。被告:陈文珍。被告:张继勇。原告熊永忠诉被告陈文珍、张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珍、张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永忠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11日,被告陈文珍、张继勇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0年11月15日再次向原告借到现金10万元。借款合计25万元,均约定月息1.2%,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之后,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并由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2月11日。经催讨,被告张继勇承诺2013年4月10日前归还借款15万元。嗣后,被告陈文珍于2013年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40000元,合计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5000元,利息67500元(从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2013年8月11日),合计272500元。原告熊永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陈文珍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2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2、被告陈文珍、张继勇出具的借条一份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二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的事实;3、被告张继勇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各一份,用以证明截止到2012年8月11日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利息31500元;到2013年2月16日再次结欠原告借款利息13500元,合计45000元的事实;4、还款协议一份,用证明被告张继勇向原告妻子戴福英承诺于2013年4月10日前归还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陈文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张继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于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2、3、4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3、4,对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的1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2月11日,被告陈文珍、张继勇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2%,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2010年11月15日,被告陈文珍、张继勇再次向原告借到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1.2%,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被告陈文珍于2013年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40000元,合计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5000元。经结算,截止到2013年2月16日,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利息合计45000元。另查明,被告陈文珍与被告张继勇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23日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熊永忠与被告陈文珍、张继勇之间建立的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文珍向原告借款后,未支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及2013年2月16日前的利息45000元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因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2%,故2013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2%,从2013年2月16日计算至2013年8月11日,利息为15310元。以上利息合计为603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珍、张继勇给付原告熊永忠借款205000元,利息60310元,合计265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熊永忠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被告陈文珍、张继勇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熊永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玮利息计算公式:从2013年2月15日计算到2013年4月15日245000元*1.2%*2=5880元从2013年4月15日计算至2013年8月11日205000*1.2%(3+25/30)=9430元合计:15309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