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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杨春生、史洪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杨春生;史洪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初字第987号原告王秀梅,女,193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春生,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史洪中,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杨春生、史洪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梅撤回对被告杨春生、史洪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秀梅承担。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