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柳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海燕,柳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云保字第1号申请人:林海燕。被申请人:柳进。申请人林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柳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翼虎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林建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林海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翼虎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