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静、付廷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静,付廷传,钟斌,翟恩科,王秀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34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韩静。被告付廷传。被告钟斌。被告翟恩科。被告王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静、付廷传、钟斌、翟恩科、王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