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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静、付廷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静,付廷传,钟斌,翟恩科,王秀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34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韩静。被告付廷传。被告钟斌。被告翟恩科。被告王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静、付廷传、钟斌、翟恩科、王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