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甘儒军与王远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儒军,王远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汇民初字第61号原告甘儒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远飞,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甘儒军与被告王远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儒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远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1日,经被告王远飞介绍,说其老表敖俊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35000元,由王远飞全权负责,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并在2个月内还清,现已超过了还款时间,被告既不还钱,就连电话都不接,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被告王远飞还清本金23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远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案外人敖俊和被告王远飞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一、今借到甘儒军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小写:235000.00元),每月按5%的利息付给甘儒军;二、担保责任人王远飞自愿为敖俊借甘儒军的现金借款作担保,王远飞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到本息还清为止;三、担保人并负担保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借款人:敖俊,担保人:王远飞。”另查明:该笔借款通过原告甘儒军的妻子付远红在贵州银行凤朝门支行的个人帐户转帐汇入被告敖俊个人帐户220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1份、转帐凭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王远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敖俊借原告款项,出具有借据和银行汇款凭证,虽然转帐凭证的金额是220000.00元,原告自称另15000元支付的是现金,原告的陈述符合常理,本院对原告甘儒军与案外人敖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关于双方利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此规定不符,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王远飞对案外人敖俊在原告处的借款作担保,明确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对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远飞偿还担保借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远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儒军借款本金235000.00元并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700元,由被告王远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