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长金与解本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金,解本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孙长金。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本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金与被告解本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金撤回对被告解本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均善 微信公众号“”